长政办规〔2023〕3号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长治高新区、经开区管委会,市直各有关单位:
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8月23日印发了《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《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》(长政办发〔2022〕40号),2023年1月17日印发了《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》(长政办发〔2023〕1号),文件发布以来,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,推动相关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。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》,决定对《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《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》和《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》部分内容修改如下:
一、将原《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中第二十条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”改为“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”
二、将原《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》中第三十七条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”改为“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”
三、将原《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》中第二十五条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”改为“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”
四、将原《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》中第十四条树木砍伐补偿中第3项“树木移植损害或砍伐必须在明确树木所有权后进行一次性补偿,否则不予补偿。”删除“否则不予补偿”。
修改后,未调整修改的部分仍按照原文件执行。修改后的《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《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》和《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》见附件。
此通知自2024年1月18日起执行。
附件:
附件1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.wps
附件2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.wps
附件3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.wps
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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